办事程序
站内搜索 
致辞
处室职能
办事程序
通知公告
口岸情况
政务公开
联系我们
0431-85627011-8606  85625164
 
办事程序
 
口岸对外开放的审核
发布日期:2005年-01月-08日
文章来源:
  国家一类口岸的审核(允许通行第三国人)
1.办事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4号)文件。
2.办事要件
(1)市(州)人民政府申请开放口岸的请示;
(2)涉外会谈协议
(3)可行性研究报告
3.办事程序
(1)调研论证。由拟开放口岸所在地市(县)政府组织调研论证,形成可研报告。
(2)涉外会谈。由拟开口岸的市(县)政府组织与对方国家相应的行政机关会谈,签订同意开放口岸协议。
(3)由拟开口岸的市(州)向省政府提出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外会谈协议),经主管省长批转省口岸办。
(4)由省口岸办审核,并代省政府拟文征求口岸查验机关和军事机关意见。
(5)由省口岸办代省政府拟文上报国务院审批。
4.办事时限
  7至8个月
  国家二类口岸的审核(允许双边公民通行)
  审批程序同国家一类口岸
三、口岸配套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的审核
1.办事依据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计委《关于我省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5]25号)。
2.办事要件
(1)口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
(2)投资项目明细表及预算。
3.办事程序
(1)由口岸所在地主管部门向省口岸办提出申请;
(2)省口岸办研究提出承办意见;
(3)协调发改委、财政厅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意见;
(4)报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批准实施。
4.办事时限
  2至3 个月。
四、组织落实新开口岸设施建设和老口岸改造的审核
1.办事依据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计委《关于我省开放口岸检查检验设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5]25号)。
2.办事要件
(1)新开口岸或老口岸改造的请示文;
(2)口岸各检查单位的意见及资金落实批文;
(3)建设改造规划及工程预算报告。
3.办事程序
(1)由口岸所在地主管部门向省口岸办提出申请;
(2)省口岸办审核并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审阅后报省政府;
(3)根据省政府批示,协商有关部门制定计划方案;
(4)项目完工由省口岸办组织验收报省政府。
4.办事时限
  根据项目确定.
五、开通国际航空包机、定期航线的审核
1.办事依据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口岸办《关于加强我省国际航空包机业务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5]34号)。
2.办事要件
(1)市(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文;
(2)航空公司承运协议书、合同;
(3)对外会谈协议书。
3.办事程序
(1)由申办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主管省长批转省口岸办;
(2)省口岸办审核上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同时听取申办单位及有关承运部门情况汇报;
(3)汇总上报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拟文报海关总署审批。
4.办事时限
1至2个月。
六、新开口岸预验收
1.办事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口岸的批复。
2.办事要件
(1)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口岸验收的请示文;
(2)工程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3.办事程序
(1)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主管省长批转省口岸办;
(2)省口岸办组织协调口岸查验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口岸所在地召开验收会议,按口岸建设投资计划,逐项进行验收;
(3)形成口岸验收纪要报省政府,并代拟请示文,请海关总署组织国家有关部门来省验收。
4.办事时限
  10至20天。
七、临时过货点开放审批
1.办事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
2.办事要件
(1)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与外方签订的贸易合同;
(2)当地边防、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意见;
(3)市(州)口岸办公室的请示。
3.办事程序
(1)省口岸办责任人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并征求国家驻省口岸查验机关意见。
(2)下达批文。同时抄送边防、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执行。
4.办事时限
  2至3天。
 
主办单位:吉林省商务厅 技术支持: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855号 邮编:130021
吉ICP备05006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