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和加强
厅属社团组织管理办法
为推动厅属社团组织自律管理,促进健康发展,依照《吉林省社会团体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范和加强厅属社团组织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厅属社团组织是指经省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登记并接受省商务厅业务主管的各类商(协、学)会。
第二条 厅属社团组织在所属关系上应与厅机关处室脱钩,由厅属相对应的事业单位行使管理职能,机关职能处室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对于未有相对应事业单位的社团,可由处室选取一户事业单位代管,职能处室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二、人事管理
第三条 按公务员管理等有关规定,机关公职人员不得在社团组织兼职,如有特殊情况需兼职,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
第四条 各社团要按照章程和《规定》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人事管理(包括聘用工作人员)制度,报厅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要进一步明确与规范社团组织负责人选举、罢免和调整、变更程序,今后凡涉及正、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等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调整变更,须提前一个月将上述事项报厅人事处及业务指导处室核准(涉及我厅管理的干部,由厅人事处提交厅党组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
第六条 由厅举办的社团,一般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外聘,由厅属事业单位人员兼任,如有特殊情况需外聘,需提前一个月申报用人计划,报厅人事处核准。
三、财务管理
第七条 各社团组织应按照《会计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并建立自我监督机制。
第八条 各社团务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财务情况报业务指导处室和厅人事处,由人事处协同厅财务处审查。凡未通过财务审查的,我厅不办理年检手续。
第九条 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前一个月将有关财务情况报厅人事处,由厅人事处协同厅财务处进行换届(离任)审计。
四、年检
第十条 各社团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年检工作。年检材料须统一在省民政厅年检工作截止期限前一个月提交厅人事处集中受理审查,商有关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厅分管领导审批。
报送年检材料时,应一并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年检材料中的《年检报告书》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加印一份留我厅人事处备案。
五、活动开展
第十二条 各社团应按《章程》及相关要求,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活动。拟召开各种形式的大型会议及对外交往等重大活动,应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和政策。按有关规定,对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社团,厅人事处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六、办文程序
第十三条 各社团要严格规范办公和行文程序。本厅原则上不与厅属社团联合行文,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社团单独行文或下发通知,涉及本厅行政职能的,须经有关处室会签并报主管厅领导审批。未经允许,不得以厅名义向市(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下发通知、布置工作、评选先进以及召开行业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该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商务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