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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8,省委常委、组织部长黄燕明率省委组织部、商务厅和金融办、文化厅、发改委等部门领导到吉林市视察指导家庭服务业工作。黄燕明一行在吉林市委书记张晓霈等领导的陪同下来到吉林省家庭服务业网络平台——吉林家庭服务中心视察。视察过程中,黄燕明一行首先来到一楼办公大厅和产品体验厅,观看了产品体验厅的健康终端演示。随后,视察了二楼的呼叫中心及管理办公室。详细询问了吉林市家政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和吉林家庭服务平台运营情况。随后认真听取了“中心”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座谈。省领导对“易盟模式” (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给予肯定和支持,认为易盟集团在建立完善“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工作长效机制方面形成了具有特色、全面系统的工作经验。

  20107月,吉林市抓住成为商务部首批全国家庭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这一契机,创新方法,整合资源,建立了吉林市家庭服务网络中心。该“中心”是吉林市政府建设的一站式家庭服务便民工程,服务范围已涵盖了10大类、69个小类的基础家政服务。该中心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进全省家庭服务业的发展,倾力打造百姓生活服务第一门户。“中心”设24小时服务热线95081(叫我来帮你)和专用网站www.95081.com,为家庭客户提供公共便民服务、家庭服务预订、家庭信息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家庭购物配送、家庭交互沟通等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服务内容,提供“诚信、便捷、安全、标准”的服务体验,满足客户精细化的服务需求。目前,核心业务签约加盟企业已达到3200家,安置就业5万余人次,累计促进交易额3.6亿元。热线电话95081日平均呼叫量超过千次,中心网站日点击率突破50万,为地方家庭服务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黄部长指出,吉林市在家庭服务业方面所做的工作,能够更好地满足百姓消费需求,惠及民生。目前家庭服务行业人才缺口巨大,需要很多高素质服务人才和管理人才。希望吉林家庭服务中心能够快速成长、快速发展,尽快将这类好的模式复制到全省各个城市,让全省人民都能够得到实惠,享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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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发布日期:2005年-01月-10日
文章来源:

   第一条 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二条 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第三条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第四条 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一)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

   第五条 连锁经营的形式, 可在超级市场、便利店、专业店、综合商场等多种业态中实行。

   第六条 连锁超级市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5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以肉类、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副食调料、粮油及其制品、日用百货为主,其中经营肉类、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及粮油食品(包括上述商品的活体、鲜品、冻品、半成品、熟制品形成等)的面积占全部营业面积的30%以上;开架自选售货,出口处集中收款。

   第七条 连锁便利店经营商品以食品,速食品、饮料、小百货、副食调料、粮油制品为主;以开架自选售货为主,营业时间在16小时以上。

   第八条 连锁专业店主营类商品及连带商品占全部经营品种的90%以上;以开架售货为主。

   第九条 连锁综合商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3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以日用百货、服装、家用电器、食品为主。

   第十条 连锁超级市场、便利店和综合商场必须使用电子收款机,并逐步建立时点销售(POS) 和电子订货(EOS)系统,完善商业综合信息管理网络(MIS)系统。连锁超级市场和综合商场销售的非鲜活类商品中,条形码的使用率(包括商店自制码)要达到90%以上。

   第十一条 特许及自愿连锁总部与门店签定的合同,应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设立加盟店地点及目标市场的内容;门店装璜设计方面的内容;促销方面的内容;质量管理方面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加盟费、管理费等方面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更新与解除的内容;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内容等。

   第十二条 饮食业、 服务业和生产资料销售业的连锁店,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规范意见另行作出规定。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吉林省商务厅 技术支持: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855号 邮编:130021
吉ICP备05006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