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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处办事制度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文章来源:
合作处办事制度
 
2007年12月25日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一)、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3、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7、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8、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二)、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5、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7、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8、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时限
合作处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
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合作处领取《资格证书》。
(四)、变更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报合作处备案。
 
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一)大型实体企业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
2、凡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三个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3、无国有出资比例限制
申报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6、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 设计院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
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3、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
1、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设计项目和对外经营业绩);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复印件);
3、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其他需要的申报材料
时限
合作处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经营资格的批复。
企业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合作处领取《资格证书》。
变更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经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报合作处备案。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
(一)经营公司向合作处报送的审查材料应包括: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 与外方、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以及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如已签订);
3.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4. 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复印件);
5. 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注:长春市、吉林市和延边州所属企业将上述材料提供给当地的商务部门审核,吉林国际合作公司自行审核。
(二)时限
审核部门收到到经营公司送审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在《审查表》上予以盖章确认。
  
四、境外企业(机构)审批程序
(一)相关概念:
境外企业: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还包括我国境内的具有外经贸经营权的企业在国外建立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的贸易公司
境外机构:是指以从事市场调查、客户咨询、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服务性质的非独立法人的办事处,也称代表处。
(二)、审批依据: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二00四年第16号令)。
(三)、申报材料:(二份)
1、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请示,(地区需由当地外经贸局出具),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项目简介、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形式(实物、现汇)、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2、境外企业或机构的章程;
3、相关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合资企业需要);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有现汇投入的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源来源证明,程序请咨询省外管局,电话:0431-88572693,88572451。
6、设立境外机构和贸易公司需提供进出口企业或外经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设立境外企业不需要)
7、除上述纸面材料外,企业需要通过互联网上报项目情况,/df_site/news.jsp?info_id=1365 ,根据提示填报。此项工作可在纸面材料上报初审同意后进行。
8、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还需在商务部网上备案,http://fec.mofcom.gov.cn/在此主页查找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根据提示完成备案。
(四)、办理程序与期限
1、我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材料齐全后,经初审同意,我厅出具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函。由企业传真给驻外使领馆,并负责电话跟踪,确认收到与否及根据使馆要求(可能)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使馆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同意与否的意见函回传我厅。
3、接到使馆同意的意见函后,我厅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对于非敏感国家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上报商务部备案;对于敏感国家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4、核准或备案后,我厅负责通过商务部EDI专网发放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注: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余由商务厅核准,办理程序同上。
 
主办单位:吉林省商务厅 技术支持: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855号 邮编:1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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