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吉林省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向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为省外商投诉中心)提起的涉及外商投资事项的各种投诉。
涉及台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依照有关规定由吉林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处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吉林省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投诉,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生产、经营和终止过程中,认为政府部门、其他机构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请省外商投诉中心协调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 省外商投诉中心是吉林省政府授权处理全省外商、港澳商投资企业投诉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投诉人在投诉中不得捏造事实、诬告诽谤。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投诉人对投诉事项及其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材料要求保密的,省外商投诉中心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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