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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
(二) 拟订全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我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 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菜篮子”商品流通规划。
(四) 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全省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
(五)
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全省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
(六) 贯彻执行国家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代表省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参与多边、双边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管理多边、双边对我省无偿援助与赠款。
(七) 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八) 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拟订和贯彻实施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全省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有关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协调并参与全省改善利用外资环境工作;承担吉林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 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审核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并实施监督管理。
(十) 负责我省对外援助工作;组织实施对外援助项目,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我省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十一) 研究拟订我省与毗邻国家经贸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管理对俄、朝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负责我省与俄、朝以及东北亚地区多边、双边经贸会议的组织与衔接工作;依法审批和管理边境贸易企业经营权及重点商品专营权。
(十二) 贯彻执行国别(地区) 外经贸政策;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负责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常驻我省商业代表机构的报批业务;负责同我国驻外使(领) 馆经商参处(室) 的业务联系,联系外国驻我省官方商务机构。
(十三) 负责指导全省流通领域的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建设,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省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拟订和执行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十四) 监管厅直属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及驻外人员选派等工作;指导相关协会、学会工作。
(十五) 负责协调全省口岸有关工作。
(十六)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 省商务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商务厅负责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厅等部门拟订我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厅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报批。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由商务厅审核。
(二) 省商务厅与省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根据我省乙醇汽油生产和推广普及工作的实际需要,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职责目前由经济委员会承担,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商务厅承担。
(三) 吉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