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长白山管委会招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商秩字【2009】17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条例》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条例》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所辖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活动方案,开展好宣传活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日活动。
我省将8月1日定为《条例》实施一周年宣传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行动,在城市中心广场或主要街道,采取张贴宣传画、悬挂宣传条幅、发布公益广告、举办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开展丰富多样的现场宣传活动。
二、做好宣传周活动。
我省将8月1日—7日定为《条例》实施一周年宣传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一是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电台等媒体,开设专刊、专栏、专题节目,大力宣传《条例》的相关内容,营造活动的氛围。二是通过在屠宰厂张贴宣传画、悬挂宣传条幅,举办宣贯会、座谈会等形式,扩大宣传效果,提高屠宰厂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经营意识。
三、做好信息报送及总结工作。
宣传活动期间,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省商务厅定点办将督查各地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对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省宣传。宣传活动结束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开展宣传活动的情况、经验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继续开展此项工作的建议,于2009年8月14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包括文字和图片)及电子版报送省定点办。
联系人:李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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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